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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ke67 2010-7-22 16:12

谁来帮帮我》??

请您帮帮我 我已参加工作二十多年,经历了企业兼并、合资、撤资再合资、及原单位股份改造。 因超负荷劳动使我患有多种疾病,在我就医期间B公司要求我恢复工作,而我的病情并未好转不能适应公司按派的工作及原工作,要求继续治疗,公司个别领导不准我的病假导致我在旷工的情况下继续治疗,在未被批准的请假条到期前我找到公司领导问我一直旷工怎么办,领导回复说‘你旷工不是没按旷工处理吗’。于是我继续旷工治疗。自旷工后每天两元的病假工资不再发给。 因按公司规定生病必须在医院接受治疗,我在经公司认可的多家医院都接受过治疗,不但病情无一点好转且使我入不敷出;公司又有克扣工资的事实。我提出拖欠克扣工资的劳动仲裁,几天后公司就以旷工为由将我除名。 不公平的诉讼就开始了。 在一审和二审中,法官判决除名成立的法律依据是【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复转军人军龄及有关人员工龄是否作为计算职工经济补偿金年限的答复意见】的最后一句。确定我旷工十五天以上并且我在B公司的工龄所享有的‘医疗期’也超期维持公司的除名决定。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条款解释问题的复函对【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中‘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一语作出解释;除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职工无法履行请假手续情况外,职工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又不按时上下班,连续旷工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三十天,即属于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我已按公司规定履行了请假审批手续。是公司领导刁难,请假手续没有履行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复转军人军龄及有关人员工龄是否作为计算职工经济补偿金年限的答复意见】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变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本单位的工作时间。最后一句话是:“对企业改制改组中已经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职工被改制改组后企业重新录用的,在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时,职工在改制前单位的工作年限可以不计算为改制后单位的工作年限”。 我1986年9月1日参加工作,1992原单位被兼并,1999年10月单位与一家公司合资成立A公司,本单位抽出了51%资金另外进行再投资。我又成了A公司的员工。2003年12月31日A公司股份被收购80%成立B公司,本单位拥有B公司20%股权。2004年元月1号我再次成为B公司员工。2004年12月30日本单位企业改制批复,2005年元月股权股金发放及本单位更名。2005年底本单位更换在B公司的股东名称。B公司能是改制后录用我吗。 在我与公司的拖欠克扣工资案中;一审和二审都认定B公司是实施股权转让成立的合资公司。而在本案中在计算我的工作年限时我又成了在改制后的企业中工作。 即使改制后企业也是在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时,职工在改制前单位的工作年限可以不计算为改制后单位的工作年限。并非在计算医疗期时也适合此条款。 在本单位第二次合资成立B公司时签的协议书中有股权转让成立合资公司的字句。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复转军人军龄及有关人员工龄是否作为计算职工经济补偿金年限的答复意见】和【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我的医疗期为二十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我应有医疗期,并且在医疗期内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前三十日公司也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公司对我却是除名。 因为两审法院都判决除名成立,造成了我与公司的拖欠克扣工资案又败诉。 我冤哪!!! 我现在仍然是疾病缠身在家休息,官司虽到高院,可有漫长的等待,公司合同将要到期。 请您帮帮我!!! 联系电话 13569880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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