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相斐 2010-7-27 14:36
关于尚大印驾军车肇事至今没有处理的情况
我于2010年6月25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骑电动自行车到胜利路人寿保险公司办事,由西向东行驶,电动自行车前轮已上人寿保险公司院门口路南人行道上,后轮在慢车道上,正要向南人行道转弯去人寿保险公司大厅时,突然被撞到,我摔倒后才知道是被肇事车由北向南倒车时撞到的。我马上给亲戚打电话,亲戚很快到达,记下肇事车的车牌号为冒牌军车济K21866的黑色越野车并打110报警,正在这时肇事车司机尚大印又打电话叫来一辆车牌号为豫GEM369的面包车来至现场,下来几个人,其中一人将肇事车开走。肇事车不顾我与群众的阻拦急速离开事故现场向北开走,当时现场只剩下我的电动自行车。肇事车司机尚大印及他的同事劝我让我上救护车,并向我保证责任全在他,赔偿让我满意。我被120救护车送至新乡市中心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右胫骨平台骨”骨折。肇事司机尚大印拒不支付医疗费,避而不见。
目前新乡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在处理事故中。肇事司机尚大印拒不提供车辆信息,又隐藏车辆拒不交出,公安机关至今也未查清肇事车冒牌军车济K21866的车主是谁,致使交通事故至今无法处理,受害人唐秀英损失得不到赔偿,肇事司机尚大印逍遥法外(经事故科调查了解,该车有可能是假军车)。难道尚大印拒不提供肇事车辆信息,肇事车就无法追回?就不能顺着肇事司机尚大印这条线索追出肇事车辆?难道就让肇事车辆一跑了之,逍遥法外?公安机关就无能为力,无法追出肇事车辆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2年4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4月17日起施行。
2002年4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
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2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22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9号)
为依法惩治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车辆监理印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证件、印章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证件、印章罪定罪处罚:
(一)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车辆监理印章的;
(二)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三本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车辆监理印章三枚以上的;
(二)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十本以上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二条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军以上领导机关专用车辆号牌的;
(二)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其他车辆号牌三副以上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伪造、变造武装部队车辆号牌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条 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使用税等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骗免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四条 冒充军人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造成恶劣影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五条 单位犯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之罪的,依照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执行。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2年04月10日 实施日期:2002年04月10日 (中央法规)
我相质询一下,关于我们这件事情该如何处理,难道驾驶伪造军牌的车辆造成交通事故逃逸以后,就没有办法解决了吗?公安机关对这辆跑了了的肇事车辆就束手无策了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就没有相应的条款吗?就让肇事人以及车辆逍遥法外吗?
以上我查询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条款是否适合这件事故的处理?